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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学院关于印发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规定》的通知

时间:2018年06月28日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 【字体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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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下载文件:院行字〔2018〕76号 关于印发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规定》的通知.pdf

    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,严肃考试纪律,规范考场秩序,维护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提高教学质量,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精神,修订本规定。

一、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通报批评处分。

1.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或未按规定就座参加考试;

2.携带非考试指定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;

3.考试迟到;

4.经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,应给予通报批评。

二、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1.不出示学生证等考试相关证件而参加考试;

2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,经制止无效;

3.未经监考人员同意,互借文具;

4.旷考;

5.经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,应给予警告处分。

三、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1.在考试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;

2.未经监考人员同意,擅离考场或拖延考试时间;

3.将试卷(含发卷过程中所剩的多余试卷等)、答卷(含答

题卡、答题纸等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;

4.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,影响考场秩序;

5.经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,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者。

四、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1.携带并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;

2.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;

3.传递、交换考试相关资料(书籍、笔记、纸条);

4.使用手机、具有信息存储和传输功能的手表等通讯设备传递答案;

5.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试卷;

6.在课桌上写有与考试科目相关内容;

7.评卷教师认定,同一考试二份或二份以上答卷雷同率达80%以上;

8.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考生个人信息;

9.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;

10.故意损坏考试设施,情节严重;

11.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、查证的作弊行为,考生拒不承认,但有确凿证据;

12.被他人举报,经查证确实作弊;

13.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;

14.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,事后查实;

15.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。

五、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1.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;

2.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;

3.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;

4.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,引起较大混乱;

5.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,情节严重,态度恶劣。

六、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1.替他人考试或找他人替考;

2.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;

3.利用高科技通讯设备(如无线耳机、抗屏蔽仪等)作弊,

手段隐蔽,后果严重;

4.通过网络进行作弊且后果严重;

5.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,情节特别严重,态度恶劣。

七、凡受到处分的学生,该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成绩以零分记,须重修或补考,取消年度评优资格,并在学籍档案和成绩单中做相应标注。

八、累计两次违纪行为者,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,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,如两次处分种类相同,应给予其高一级别处分种类予以处分;如两次处分种类不同,则给予其两种处分中最高处分种类予以处分。如学生对其违纪事实拒不承认,态度恶劣,学校可以根据违纪事实给予较高处分种类直至开除学籍。

九、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要送交学生本人,如确有特殊困难者,要在学校发出公告。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,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,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,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(具体参照《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》)。

十、以前规定若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(作者:佚名 编辑:jidia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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